A:會勘指界人非土地所有權人指界,依據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10條第3項明定「申請人非土地所有權人時,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到場。」,土地所有權人如其因故無法親自到場時,亦得授權(檢附授權書)由他人代理指界。(授權書由土地所有權人授權至現場指界人並檢附雙方身分證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