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全國第一次耕作措施申報期間:115年1月2日 ~ 2月6日止 三、高雄市補申報第二次耕作措施:115年6月1日 ~ 6月30日止 四、注意事項: (一)土地包含多個鄉鎮者,應集中至同一鄉(鎮、市、區)辦理。可同時申報全年2次耕作措施(包含公糧、轉(契)作、生產環境維護措施及自行復耕種植登記),已完成申報者,當年度不得要求變更申報鄉鎮。
(二)未同時申報2次者,得依申報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補申報期,補辦理1次起始日為6月1日以後之耕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