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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主流化

    資料來源:仁武區公所       

    (一)「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方行政機關推動性別主流化績效優良獎勵計畫」(金馨獎)相關規定: 

    行政院101年4月9日修正,並訂定各機關推動性別主流化績效優良者,由行政院頒給金馨獎,予以獎勵。

    1. 依據: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方行政機關推動性別主流化績效優良獎勵計畫。
    2. 獎項:「團體獎」與「特別事蹟獎」。
      (1)團體獎:計分4組;第3組為直轄市政府及準直轄市政府。
      (2)特別事蹟獎:各機關當年度推動性別主流化創新措施,具有績效且足以作為他機關學習對象者,得自行填報申請表參選。
    3. 指標:
      (1)本機關當年度辦理性別統計與分析情形。
      (2)本機關當年度性別預算編列及中長程個案計畫或法律案辦理性別影響評估情形。
      (3)本機關高階主管及職員當年度參加性別主流化相關訓練課程情形。
      (4)本機關性別平等專案(工作)小組、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或性別工作平等會運作情形。
      (5)本機關所屬委員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情形。
      (6)本機關晉用所屬機關首長、本機關女性主管人員、簡任非主管、委員情形及女性中高階主管培訓情形。

     

    (二)「高雄市政府所屬各機關推動性別主流化績效優良獎勵要點」(木棉獎)相關規定: 

    1. 依據:高雄市政府推動性別主流化績效優良獎勵要點。
    2. 獎項:「團體獎」與「特別事蹟獎」 。
    3. 指標:
      (1)運用各項性別主流化工具之具體措施與成效【如:性別統計、性別分析、性別預算、性別影響評估、性別意識培力、機關內性別平等機制之運作」】。
      (2)主管及職員參加性別主流化相關訓練課程情形 。
      (3)任務編組成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情形 。
      (4)晉用女性主管、委員情形及女性主管培訓情形 。
      (5)性別意識融入政策及業務之創新作法。

     

    (三)本市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之成立目的與運作機制: 

    1. 為保障婦女權益、開發婦女潛能、促進性別平等,100年10月9日高雄市市政會議通過了「高雄市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設置要點」,置委員二十三人至二十七人(女性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 ),由市長兼任主任委員,分設就業安全、人身安全、健康維護、福利促進、教育文化、社會參與及環保生態等組,每四個月召開一次會議。
    2. 本府101年7月26日函頒「高雄市政府第三階段推動性別主流化實施計畫」,辦理期程自101年8月1日至104年12月31日止,實施對象為本府各局處及各機關、學校所屬員工,其實施重點包含本府性別主流化工作小組之諮詢機制運作、落實及辦理性別影響評估、持續實施性別統計與分析、檢視編列性別預算及持續推動性別意識培力訓練等,透過各項持續與強化性別議題訓練及相關措施,培養本府員工性別意識及國際觀提昇城市競爭力。

     

    (四)性別平等政策綱領: 

    內政部於100.12.19頒布「性別政策綱領」,做為政府及民間在推動性別平等工作時的重要依據,整體架構為總論及7篇專論(核心議題),內容以三大基本理念、七大核心議題、四項論述架構呈現;以闡示婦女權益與性別平等理念,作為各部會推動性別平等依循方向與目標,不光是兩性平等政策,而希望未來是政策兩性平等。

    1. 三大基本理念:
      「性別平等是保障社會公平正義的核心價值」、「婦女權益的提升是促進性別平等的首要任務」、「性別主流化是實現施政以人為本的有效途徑」。
    2. 七大核心議題:
      「權力、決策與影響力」、「就業、經濟與福利」、「教育、文化與媒體」、「人身安全與司法」、「健康、醫療與照顧」、「人口、婚姻與家庭」及「環境、能源與科技」。
    3. 各篇論述架構:
      「現況與背景分析」、「基本理念與觀點」、「政策願景與內涵」及「具體行動措施」。

     

    (五)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 

    1979年聯合國大會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簡稱CEDAW),並在1981年正式生效,其內容闡明男女平等享有一切經濟、社會、文化、公民和政治權利,締約國應採取立法及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對婦女之歧視,確保男女在教育、就業、保健、家庭、政治、法律、社會、經濟等各方面享有平等權利。

    為明定CEDAW具國內法效力,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經立法院100年5月20日三讀通過, 總統6月8日公布,自101年1月1日起施行。

    CEDAW於國內生效是我國推動性別平等的重要里程碑,促使我國性別人權狀況與國際接軌,兩性權益均獲得平等保障,性別歧視逐步消除。公約所揭示保障性別人權及促進性別平等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六)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法規檢視相關程序及作業方式: 

    1. 教育宣導期間(101年1月-9月) :檢討所主管之法規及行政措施(含計畫)執行成效,有無符合CEDAW規定。
    2. 法規檢視階段(101年10月-102年6月):
      (1)法律(自治條例)案:101年10月至12月。
      (2)命令(自治條例以外法規)案:102年1月至3月。
      (3)行政措施案:102年4月至6月。
    3. 102年1月至9月,成立專案審查小組審查。
    4. 102年12月底前,將不符CEDAW規定之法規及行政措施,行政部門完成修正、廢止(停止適用)及制(訂)定之法制作業程序。
    5. 於CEDAW施行之日起3年內(103年12月底前),將不符CEDAW規定之法規及行政措施完成修正、廢止(停止適用)及制(訂)定。
    6. 配合CEDAW檢討修正、廢止(停止適用)及制(訂)定,有不符CEDAW規定者應儘速完成修正、廢止(停止適用)及制(訂)定。
    7. 檢討主管之法規及行政措施,邀請學者、專家及相關婦女及性別人權團體召開會議審議。
    8. 辦理法規及行政措施檢討及修正。

     

    (七)「行政院性別平等會」及「行政院性別平等處」成立目的及其運作機制: 

    1. 行政院為整合、協調及督導性別平等事務之推動,以保障性別人權,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平等, 由原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擴大為行政院性別平等會,由正副院長擔任正副召集人,委員包含政務委員1人、部會首長14人、社會專業人士9人以及婦女性別團體9人,共35人,女性比率占51%,每四個月召開會議一次。
    2. 101年1月1日中央政府組織改造,為強化我國推動性別平等工作之措施,行政院將「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更名為「行政院性別平等處」,為我國第一個性別平等專責機制,擔任行平會幕僚工作,統合跨部會推動各項性別平等政策,督導中央各部會及地方政府落實性別主流化,使政府整體施政納入性別觀點,落實性別平等。

     

    (八)性別主流化6大實踐工具 

    1. 性別意識培力:深入瞭解不同性別觀點與處境,提升個人追求並落實性別平等能力。
    2. 性別機制:行政院性別平等處、部會性別平等專案小組。
    3. 性別統計:性別統計資料呈現不同性別者的社會處境。
    4. 性別分析:針對性別統計資料探討具性別意識觀點的性別困境或現象。
    5. 性別預算:預算編列優先考量不同性別的友善環境建構。
    6. 性別影響評估:制訂方案、計畫、政策、立法時能考量不同 性別觀點,對不同性別者的影響及受益程度進行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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