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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

    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6-05-21 14:29

    依據建築法第77條第1項規定:「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違反者,依同法第91條第1項規定,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或命其於期限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另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規定略以:「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二、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三、公寓大廈及其周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依上開條文規定,請加強轄內公寓大廈、檢視貴大樓、社區之外牆面,若外牆面構造物有掉落之虞,請依上開條文之規定維護及修繕。

    上版日期:104-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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