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寺廟登記規則」(下稱本規則)第1條至第8條與「辦理寺廟登記須知」重疊,可由該須知取代;另本規則第10條至第12條強制執行寺廟登記或革除負責人等規定,基於宗教自治原則,考量「監督寺廟條例」另有規定,應無繼續施行之必要,爰內政部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2款規定廢止旨揭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