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出租耕地已變更為建地時,如何終止租約?
A:方式有2種:
1、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辦理終止,應由出、承租人一起提出下列文件向本所申請:
(1)申請書2份(表1)
(2)原耕地租約書
(3)承租人耕作權放棄書1份(表17)--須蓋印鑑章
(4)承租人印鑑證明書1份
2、依「平均地權條例」辦理終止,由出租人提出下列文件向高雄市政府地政局申請:
(1)申請書(表22)
(2)土地清冊1份
(3)原租約書
(4)土地使用分區證明1份
(5)終止租約協議書及承租人印鑑證明書各1份詳洽地政局3368333轉2992
Q:耕地租約於租期屆滿時,出租人可以不續訂租約嗎?
A:原則上,如承租人願繼續承租,應續訂租約,但有下列情形時,出租人得收回耕地自耕:
1、出租人能自任耕作。
2、出租人所有收益不足以維持一家生活。
3、出租人收回耕地,不致造成承租人失其家庭生活依據。
另外,出租人如於出租耕地同一或鄰近地段內另有一自耕地,得為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在下列情況下,申請收回出租的耕地:
1、出租人能自任耕作。
2、出租人收回耕地,不致造成承租人失其家庭生活依據。
Q:耕地三七五出租人變更,如何辦理租約變更登記?
A:出租人變更,經地政事務所辦完登記後,應會同承租人提出下列文件向本所申請租約變更登記:
1、申請書2份(表5)
2、原耕地租約書
3、土地登記謄本1份(免附,由公所自行查調)
如原耕地租約書遺失,得一併向本所申請抄發租約書副本。
Q:辦理租約終止登記時,原耕地租約書遺失,如何辦理?
A:得以書面敘明滅失原因(附租約書滅失切結書((表4)) ),並檢附印鑑證明書後,免提出原訂耕地租約。
Q:辦理出租耕地終止租約時,如何補償承租人?
A:出租人應給予承租人下列補償:
1、承租人改良土地支付之費用,但以未失效能部分之價值為限。(承租人從事之特別改良事項及用費數額應於完成時即以書面通知出租人。)
2、尚未收穫農作物之價額。
3、終止租約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減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1/3。
若出、承租人如對補償費發生爭議時,得向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申請調解(表8)。
Q:出租耕地變更為非耕地亦非建地之其他使用編定時,如何終止租約?
A: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及「高雄市耕地租約登記自治條例」附下列文件,向本所申請租約終止登記:
1.申請書2份(表2)
2.原耕地租約書正本
3.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1份
4.終止租約通知書與其送達證明文件
5.法院提存補償費證明文件(或協議書、承租人領取補償費收據及承租人印鑑證明)
Q:承租人放棄其耕作權之全部,如何辦理租約終止登記?
A:依「高雄市耕地租約登記自治條例」規定,附下列文件,向本所申請租約終止登記:
1、申請書2份(表2)
2、原耕地租約書正本
3、耕作權放棄書(表9)
4、承租人印鑑證明
Q:耕地三七五承租人死亡,繼承人如何辦理繼承?
A:原耕地三七五承租人死亡,由「現耕」繼承人繼承承租權。現耕繼承人應會同出租人提出下列文件向本所申請租約變更登記:
1、申請書2份(表5)。
2、原耕地租約書。
3、原承租人除戶戶籍謄本1份。
4、所有繼承人戶籍謄本1份。
5、繼承人耕作切結書1份(表2)。
6、繼承系統表1份(表14)。
如有其他非現耕繼承人,須另檢附下列文件1份:
1、遺產分割協議書及抛棄繼承權者之繼承權拋棄證明文件;或非現耕繼承人同意書(表15);或現耕繼承人切結書(表11)。
2、非現耕繼承人印鑑證明書。
如出租人拒絶會同申請時,得由申請人陳明理由(附單獨申請理由書((表1))),單獨申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