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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課

    Q:申請低收入戶生活補助?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0-06-21 10:03

    補助條件

    一、需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市民,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

    二、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最低生活費 (13,341元)。

    三、動產(含存款、有價值證券、財產交易、投資、中獎所得、車輛及其他一次性保險給付)額度:每人7萬5,000元整。

    四、不動產:全家人口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不超過新台幣355萬元。

    補助金額

    一、 第一、二、三類撥發家庭生活補助。

    (一)  第一類列冊人口每人每月1萬2,813元

    (二)  第二類每戶每月6,358元

    (三)  第三類(春節、端午、中秋)每節每戶2,155元

    二、 第一、二、三、四類春節慰問金,單身每戶2,000元,有眷每戶3,000元。

    三、 子女生活扶助:第二、三、四類戶內未滿15歲者或15-18歲仍就讀國中者,每人每月2,802元。

    四、 就學生活扶助:第二、三、四類戶內25歲以下子女就讀高中(職)以上學生,每人每月6,358元。

    各項補助於每月最後一個工作日發放,皆直接匯入申請人指定帳戶。

    應備文件

    一、申請調查表:請至戶籍所在地區公所填寫。

    二、申請人身分證正本、印章、郵局存簿封面影本。(委託他人代辦者,應填具委託書,並檢具受委託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印章)

    三、依審核狀況需提供其他證明文件:在學學生證、診斷證明書、在監證明、兵役證明、死亡證明、非設籍本縣市民眾之身心障礙證明、優惠存款明細、居留證、失蹤6個月以上證明、車輛行照等。

     

    區公所代為查調,申請人免檢附文件:

    一、全家人口最近一年度所得及財產財稅資料。

    二、全戶戶籍資料(如欲縮短審核時間者,可自行檢附新式戶口名簿)。

    三、設籍本市民眾之身心障礙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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