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申請資格與內容
一、年滿65歲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之市民。
二、未接受政府其他生活補助亦未經收容安置者。
三、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未超過當年度最低生活費2.5倍(32,748元),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性支出之1.5倍(33,252元)。
四、全家人口存款(含投資)未超過一人時為新臺幣250萬,每增加一人增加新台幣25萬元。
五、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650萬元。
(1)未達最低生活費標準1.5倍者(20,012元),每人每月核發7,759元。
(2)達最低生活費標準1.5倍且未超過最低生活費2.5倍(33,353元),每人每月核發3,879元。
應備文件
一、申請調查表:請至戶籍所在地區公所填寫。
二、申請人身分證正本、印章、郵局存簿封面影本。(委託他人代辦者,應填具委託書,並檢具受委託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印章)
三、依審核狀況需提供其他證明文件:在學學生證、診斷證明書、在監證明、兵役證明、死亡證明、非設籍本縣市民眾之身心障礙證明、優惠存款明細、居留證、失蹤6個月以上證明等。
區公所代為查調,申請人免檢附文件:
一、全家人口最近一年度所得及財產財稅資料。
二、全戶戶籍資料(如欲縮短審核時間者,可自行檢附新式戶口名簿)。
三、設籍本市民眾之身心障礙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