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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課

    Q:申請弱勢單親家庭子女生活補助?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0-06-21 10:42

    服務對象: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半年以上,並由父或母獨自扶養未滿18歲未婚子女之家庭,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全家動產(含存款投資等)1戶4口之內未超過120萬元,第5口起,每增加1口增加18萬元;全家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總值未超過650萬元,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配偶死亡。

    二、父母離婚,並由父或母之一方單獨行使或負擔對於子女之權利義務。

    三、非婚生子女未經生父認領。

    四、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並由父或母之一方單獨行使或負擔對於子女之權利義務。

    五、配偶行蹤不明,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六、配偶受處有期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七、配偶惡意遺棄。但以一方提起請求同居之訴獲勝訴判決確定,或成立訴訟上和解,拒不履行且在繼續狀態中者為限。

    八、單身收養子女。

    服務內容:

    一、弱勢單親家庭父或母監護1名子女,其子女未滿15歲者,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2,479元;其子女為15歲以上未滿18歲且仍就學者,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2,155元。

    二、弱勢單親家庭父或母監護2名以上子女,其子女為未滿18歲者,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2,155元。但其子女為15歲以上未滿18歲者,應持續就學始得補助。

    三、本項補助於子女年滿15歲之次月起停發補助,如仍就讀國中,請於當年7月前補正已註冊之學生證明文件。國中畢業或高中(職)畢業且尚未滿18歲之當年7月起停發補助;就讀高中(職)或專科同級者,則當年2月、8月停發補助;如有繼續就學,於當學期註冊後依限(上學期為10月前、下學期為4月前)檢附已註冊之學生證明文件送區公所經審核合格,將於檢附資料之次月底繼續撥款並追溯至停撥當月。

    四、子女年滿18歲時將自動取消本項補助。

    五、補助期間如因戶籍遷離本市、監護人再婚、未獨力扶養……等狀況,不符補助資格者,取消本項補助。

    應備文件:

    一、申請人身分證、印章及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二、其他符合資格證明文件:依相關審核規定,檢附離婚協議書或判決、子女之學生證影本、外籍父母之戶籍及財稅資料、勞保加退保明細及相關就業證明文件、身心障礙證明或嚴重傷病診斷證明書……等。

    本局或區公所代為查調,申請人免檢附文件:
    一、全家人口最近一年度所得及財產財稅資料。
    二、全戶戶籍資料(如欲縮短審核時間者,可自行檢附新式戶口名簿)。
    三、設籍本市民眾之身心障礙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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