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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規程與編制

    資料來源:仁武區公所       
    高雄市仁武區公所組織規程
    第一條 本規程依據高雄市政府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高雄市仁武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置區長,承市長之命、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民政局局長之指導監督,綜理區政,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本所依法辦理轄區內自治業務及執行交辦事項,分別受本府各局、處、委員會督導。

    區轄內之警察、戶政、衛生、國民中小學等機關、學校及區清潔隊、消防單位,對於協助轄內自治業務、為民服務工作及執行上級交辦事項應受區長之指導。

    第三條 本所設下列各課、室,分掌各項業務及本府授權事項:
    1. 民政課:自治行政、選舉、禮俗宗教、調解行政、地政、保健、里行政、墓政業務、環境衛生、義務教育、社會教育、文化、民防、兵役行政及其原住民業務等有關民政事項。
    2. 經建課:市場、工商、度量衡、農糧、財稅、監證、公共工程、公用事業、農林漁牧生產調查、農業推廣、農村再生、路燈維護等有關經濟建設事項。
    3. 社會課:社會福利、勞工行政、合作事業、社會救助、災害救助、社會運動、就業輔導、社區發展、人民團體輔導等有關社政事項。
    4. 秘書室:研考、印信、文書、檔案、庶務、出納、服務中心及不屬其他課、室事項。
    第四條 本所置主任秘書、課長、主任、秘書、視導、技士、課員、技佐、辦事員、書記。
    第五條 本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課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六條 本所設人事室,置主任、課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七條 本所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八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九條

    本所得依照有關法令之規定設各種委員會。

    前項各委員會其專任人員均納入本所編制。

    第十條

    區長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府民政局轉陳本府派員代理之。

    區長請假或因故未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主任秘書。
    二、民政課長。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十一條

    本所區務會議,由區長召集並為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區長。
    二、主任秘書。
    三、課長。
    四、主任。

    前項會議得由區長邀請區內下列有關主管參加:
    一、警察局分局長。
    二、戶政事務所主任。
    三、稅捐分處主任。
    四、衛生所所長。
    五、國民中小學校校長。
    六、清潔隊隊長。
    七、其他有關人員。

    第十二條

    區以內之編組為里,里設里辦公處,置里長,無給職,由里公民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受區長之指揮監督,辦理里公務及交辦事項。

    里以內之編組為鄰,鄰置鄰長,無給職,由里長就該鄰內成年居民遴報區長聘任之,任期四年,連聘得連任,受里長之指揮監督辦理鄰公務及交辦事項。

    第十三條

    里辦公處置里幹事,承區長之命及里長之督導,辦理里公務及交辦事項。

    里幹事員額列入本所編制。

    第十四條

    里長於任期內去職、死亡或辭職時,由本所派員代理,並函報本府備查。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里幹事代理。

    前項里長辭職由本所核准;其去職、死亡或辭職,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但所遺任期不足二年者,不再補選。補選之里長或由本所派員代理者,其任期或代理期間均以補足本屆所遺任期為限,並視為一任。
    鄰長於任期內辭職、死亡或被解聘時,應辦理補聘,均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

    第十五條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擬訂,報請本府民政局層報本府核定。
    第十六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高雄市仁武區公所編制表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區長 薦任 第九職等  
    主任秘書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課長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主任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秘書 薦任 第七職等  
    視導 薦任 第七職等  
    技士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課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十二  
    技佐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里幹事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內五人得列薦任(其中一人係由本職稱尾數一人與技佐職稱一人,合併計給。)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會計室
    會計主任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會計室
    課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人事室
    主任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人事室
    課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政風室
    主任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合計:四十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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