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每年的5月到10月是台灣的雨季與颱風經常來臨的時期,由於氣候變遷常挾帶豪雨及超大豪雨造成低漥地區容易淹水及偏遠聚落易有土石坍方、道路中斷,甚至是停電、缺水等災害。
- 我們無法避免災害,只能減少災害所造成的影響或損失,保障生命安全,請隨時準備防災用品及糧食,例如防雨器具、乾糧、飲用水、保暖衣物、個人醫藥、小孩奶粉、蠟燭、手電筒及電池,通訊設備、重要證件等。
- 依政府法令規定,在汛期將屆時為因應災害,民眾必須事先儲備物資,以免淹水造成對外道路交通中斷,造成糧食短缺。
- 政府事先儲備在災民收容所的物資,是在家戶及商店沒有物資後才可動用才可動用,而且救災物資不是福利品,是生存最後的依靠,真正缺糧得家戶優先領用,為實際居住者不可領取。遇到災害時,也請發揮主動互助及分享之精神,共同度過難關。
- 家中若有老弱婦孺者應於災前充分準備藥物、特殊規格之維生品、奶粉、器材等,以避免因交通中斷供應不及,危及生命安全。
- 為強化區民熟悉,目前本區設置13處災民避難收容場所,在必要時配合公所或員警之疏散撤離作業。
高雄市仁武區113年避難收容處所設置總表
站名 |
地址 |
聯絡人 |
聯絡電話 |
服務里別 |
收容人數 |
適用災害 |
仁武區綜合活動中心 |
仁武區中正路94號 |
總務主任
簡佩玲 |
3711126#401
事務組長陳邦立、
江柏瑞
09632413333
|
仁武里 |
500人 |
■風水災 □地震 ■海嘯 ■其他 |
仁武國民小學 |
仁武區中正路94號 |
總務主任
簡佩玲 |
3711126#401
事務組長陳邦立、
江柏瑞
09632413333
|
仁武里、文武里、後安里 |
1800人 |
■風水災 □地震 ■海嘯 ■其他 |
竹後國民小學 |
仁武區竹楠路250號 |
總務主任
黃恆徹 |
3724460#40 |
竹後里、中華里 |
800人 |
■風水災 ■地震 ■海嘯 ■其他 |
八卦國民小學 |
仁武區永仁街555號 |
總務主任
黃偉揚 |
3718964#50 |
八卦里、五和里 |
1500人 |
■風水災 ■地震 ■海嘯 ■其他 |
登發國民小學 |
仁武區仁忠路191號 |
總務主任
黃昭憲 |
3726033#40
0935810306 |
仁和里、考潭里 |
1900人 |
■風水災 ■地震 ■海嘯 ■其他 |
灣內國民小學 |
仁武區八德東路568號 |
總務主任
張佑昆 |
3718228#40 |
灣內里、八卦里 |
1200人 |
■風水災 ■地震 ■海嘯 ■其他 |
烏林國民小學 |
仁武區林森巷23號 |
總務主任
譚昊文 |
3711431#130 |
烏林里、仁福里 |
600人 |
■風水災 ■地震 ■海嘯 ■其他 |
大灣國民中學 |
仁武區仁雄路99號 |
總務主任
吳啟豪 |
3711715-310
0912328203
事務組長蔡凱安
0919898935 |
大灣里、赤山里 |
1500人 |
■風水災 ■地震 ■海嘯 ■其他 |
高楠社區活動中心 |
仁武區高楠四街58號 |
高楠里長
李志能 |
0910722099 |
高楠里 |
200人 |
■風水災 ■地震 ■海嘯 ■其他 |
仁慈里活動中心 |
仁武區仁慈路75號 |
仁慈里長
洪月琴 |
0958737387 |
仁慈里 |
150人 |
■風水災 ■地震 ■海嘯 ■其他 |
中華里活動中心 |
仁武區華園街25號 |
仁武區公所
黃錦榮
|
3727900#238 |
中華里 |
120人 |
■風水災 ■地震 ■海嘯 ■其他 |
仁武里里民活動中心 |
仁武區仁祥街199號 |
仁武里長
劉俊彥 |
0987012355
簡先生
0926210429 |
仁武里、後安里、竹後里 |
500人 |
■風水災 ■地震 ■海嘯 ■其他 |
仁武高級中學 |
仁武區仁林路20號 |
總務主任
陳弘輝 |
3721640#310
0937643510 |
仁武里、文武里、烏林里、仁福里 |
1800人 |
■風水災 ■地震 ■海嘯 ■其他 |
里民防災卡
高雄市仁武區災害應變中心
電話:07-3719159
傳真:07-3727911
災民收容流程說明如下:
請於關懷接待區等候報到→至報到登記組,辦理報到登記並領取識別證→由引導組及現場志工引導進入寢室→依識別證編號依序領取物資→由指揮官宣布災民遣散
高雄市仁武區公所災害救助申請作業流程
壹、目的:為使民眾遭遇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事故,獲得救助以紓其困 。
貳、摘要:申請人應於遭遇災害後備齊相關證件於災後15日內向區公所提出申請,區公所須協助申請人於災後繕填災害申請暨調查表經里幹事實地查勘後陳送高雄市政府社會局辦理。
參、相關法令及規定:土石流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農委會)、風災震災重大火災爆炸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內政部)、水災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經濟部)、高雄市災害救助金核發辦法、災害防救法社會救助法等。
肆、作業流程:
作業流程 |
步驟說明 |
表單、附件 |
1、受理申請 |
申請人向里辦公處提出申請。 |
戶籍謄本(或租賃契約書或居住證明或水電費單據或房屋合法建物證明等)、災害救助申請暨調查表、災害照片、郵局存摺影本、個人印章、等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
2、里幹事訪查 |
由該里里幹事及里長實地到案家訪視,並填寫災害救助申請暨調查表。若不符合將告知申請人。 |
3、社會課初審 |
里幹事將填寫後之案件送社會課初審。若不符合將通知申請人。 |
4、送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復審 |
初審符合案件陳送社會局複審。社會局將核定結果通知本所,再由本所通知申請人 。若不符其申請規定,亦將由市府函知本所,再由本所將不符原因通知申請人。 |
5、核撥災害救助金 |
由市府將補助款逕匯入申請者郵局帳戶。並將核定公文及明細函知公所,轉知申請人。 |
6.申請人逕自郵局領款 |
申請人攜帶存簿及印章逕自郵局領取補助款。 |
高雄市災害救助金核發辦法
中華民國101年1月2日高市府四維社救助字第1010000111號令訂定
第一條 為核發本市災害救助金,並依社會救助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社會局。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災害,指水、火、風、雹、旱、地震、土石流及其他致損害重大影響生活之災害。
前項災害,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法令認定之。
第四條 本辦法之災害救助種類如下︰
一、死亡救助︰因災致死或因災致重傷而於災害發生後三十日內死亡者。
二、失蹤救助:因災致行蹤不明並於警察機關登記協尋三十日以上未著者。
三、重傷救助︰因災致重傷,或未致重傷而須緊急救護住院治療,自住院日起十五日內之住院期間所發生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總額達重傷救助金額者。
四、安遷救助︰住屋因災毀損達不堪居住者。
五、住屋淹水救助:住屋因水災淹水,自室內樓地板起算達五十公分以上者。
六、住屋土石流救助:住屋因土石流入,自室內樓地板起算達三十公分或面積達二分之一者。
七、住屋毀損救助:本市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住屋因災毀損住屋面積四分之一以上,未達不堪居住者。
前項住屋,以申請人實際居住之臥室、客廳、飯廳及連棟之廚房、廁所、浴室為限;第四款及第七款住屋,並以申請人於災害前已設籍者為限。
第五條 住屋因災毀損達不堪居住之認定標準如下:
一、地震造成者︰
(一)住屋塌陷程度達二分之一以上。
(二)住屋屋頂倒塌或樓板毀損、塌陷面積達二分之一以上。
(三)樑柱︰混凝土剝落、鋼筋外露之樑柱達樑柱總數百分之二十以上,或箍筋斷裂、鬆脫,主筋挫曲混泥土脆裂脫出,樓層下陷之樑柱達樑柱總數百分之十以上。
(四)牆壁︰
1.厚度十五公分以上之鋼筋混凝土牆牆內主筋斷裂挫曲,混凝土碎裂之結構牆長度達總結構牆長度百分之二十以上。
2.八吋磚牆裂縫大於零點五公分者之長度達磚牆總長度百分之五十以上。
3.木、石土造等住屋牆壁剝落毀損,屋頂下陷達二分之一。
(五)住屋傾斜率達三十分之一以上。
(六)住屋遭砂石侵入或掩埋,其面積及深度達簷高二分之一或一百公分以上。
(七)住屋上部結構與基礎錯開五公分以上之柱基占總柱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
(八)住屋基礎掏空、下陷︰
1.住屋柱基掏空數達總柱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
2.住屋基礎不均勻沉陷,且沉陷斜率達五十分之一以上。
(九)其他經本府工務局認定不堪居住之情形。
二、非地震造成者︰
(一)住屋屋頂連同椽木塌毀面積超過三分之一,或鋼筋混凝土造成住屋屋頂之樓板、橫樑因災龜裂毀損,非經整修不能居住。
(二)住屋牆壁斷裂、傾斜或共同牆壁倒損,非經整修不能居住。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住屋受損嚴重,非經整修不能居住。
三、其他因鄰近或位處土石鬆動、走山、土石流、河床改道致住屋鄰近河床或與河床齊高、地基掏空等危險地區,有影響生命安全之虞而無法繼續居住者。
第六條 災害救助金核發標準如下:
一、死亡救助︰每人發給新臺幣二十萬元。
二、失蹤救助︰每人發給新臺幣二十萬元。
三、重傷救助︰每人發給新臺幣十萬元。
四、安遷救助︰每戶每人發給新臺幣二萬元,並以五人為限。
五、住屋淹水救助:每戶發給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六、住屋土石流救助:每戶發給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七、住屋毀損救助:每戶發給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救助金發給後,經證實非因災害死亡或失蹤者,具領人應繳回已受領之救助金。
安遷救助金之發給,以全戶人口實際遷離原住屋者為限,並應扣除已發給之死亡及失蹤救助金之人口數。
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所稱戶,以一門牌為一戶。但建物分別獨立,或同一建物之不同獨立生活戶者,不在此限。
第七條 災害救助金由下列人員具領。但故意或重大過失致釀災者,不得具領:
一、死亡或失蹤救助:由死亡或失蹤者之下列親屬依序具領︰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父母。
(四)兄弟姐妹。
(五)祖父母。
二、重傷救助:本人。
三、安遷、住屋淹水、土石流及毀損救助:戶長或設籍現住之人。
第八條 災害救助勘查,由災害發生地區公所辦理。災害發生後,區公所應命轄區里幹事迅速勘查災害發生之時間、種類、原因、區域、受災戶數、人口、傷亡人數及住屋毀損情形,必要時,得會同轄區里長、員警及相關單位共同勘查。
區公所應於災害發生後二十日內迅速勘查,並將災情迅速彙報相關機關。但因災情特殊致勘查需費時日較長者,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展延之。
第九條 申請災害救助者,應於災害發生後三十日內填具申請書並依申請項目檢附相關資料,向災害發生地區公所提出申請。自災害發生後一年內未提出申請者,不予救助。
區公所受理前項申請後,應於三十日內完成審核。
第十條 區公所為辦理災害勘查及申請案件之審核,得通知申請人協助配合調查;經合法通知而無正當理由不配合調查,其情形在二次以上者,得不予救助。
第十一條 申請人對勘查結果或救助金額有異議者,得於收受區公所審核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區公所申請複查,必要時得由主管機關共同複查。
第十二條 申請人以詐欺或其他不正方法申領救助、不符申領資格或重複申領者,區公所得撤銷或廢止原處分,並以書面行政處分追繳已受領之救助金。
核發救助金之處分作成時,應於處分書中載明或敘明前項事項。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